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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20-10-03 18:23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代理词
律 师 函
【2020】博律函字第XXX号
致:贵州XX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XX有限公同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全权指派本所律师团队处理贵司与委托人买卖合同纠纷
一事。根据本所委托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确定如下事实:贵司与委托人经协商后于2020年3月6日共同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司向
委托人购买电缆支架、电缆固定架、高压棒式支柱绝缘子、电缆终端避雷器等一批电力器材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59728元。
在合同签订以后,委托人依约已向贵司交付上述电力器材设备,但贵司却未依约足额支付货款,贵司至今仍拖欠委托人货款金额212318.4元。本律师
团队认为,贵司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善意、全面的履行合同,但贵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
成违约,为此,委托人已经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就相关事实和要求函告贵司:
1.委托人将于2020年9月将贵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将正式立案受理;
2.委托人拟向法院申请足额冻结贵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
3.请贵司收到此函件后,及时核实、督促相关负责人积极处理此事,于7个工作日内回函或致电本律师。
作为律师,我们真诚希望双方特别是贵方能够协商并妥善解决此事宜!贵司倘若确无诚意或不予理会本函,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在恕
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依法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追究贵司的一切法律责任!届时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诉讼、保全、执行费及贵方
代理人费用等)和其他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如贵司商业信誉降低等等),概由贵司自行负责,请贵司加以慎重衡量!
特此函告!
委托人对本函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发送此函!
委托人:
日期: 二O二0年X月XX日
贵州博甲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O二0年X月XX日
附
本律师联系方式:111111111111;
本律师函一式两份,一份邮寄或传真给贵公司,一份由本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