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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住四川省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
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电话:0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贵州XX大学,住所地贵阳市XXXX号,电话:0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305200.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与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后于2013年10月31日共同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承
建的贵州XX大学花溪校区3#地公租房工程项目发包给二原告,承包范围包工、包钢管、模板、钢筋制作及安装、辅材、临建搭设、机械,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及文件中的所有基础、桩基础,主体建筑部份的全部内容以及脚手架搭拆、砌砖、抹灰等等,工程面积约42000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为44303.16平
方米)每平方米工程承包单价为442元/每平米,其中不含砌体部份主体工程价格为340元/每平米,砌砖价格为40元/每平米,抹灰价格为62元/每平米。
在合同签订以后,二原告按时组织进场进行施工,如期完工并交付工程结果,双方对于工程量及部份工程价格进行了结算,但被告福建省XX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3305200.8元未予以支付,严重侵害了二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贵州XX大学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依法应在
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二原告工程款义务,故诉至贵院,以维权益,望判如所请。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