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时,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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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时,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张女士1994年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结婚以来,李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张女士独自负担家庭开支,每当李某手头拮据伸手要钱得不到满足时,便对张女士拳脚相向。张女士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李某不愿离婚。审理期间,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向张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张女士及其近亲属,并向李某送达了裁定书,同时也向辖区派出所及张女士所在的居委会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久,张女士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李某殴打。于是,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对法院向派出所调取的殴打张女士的证据没有异议。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此,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何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弱者的人身不受伤害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发出该裁定的申请。如果是在离婚、继承等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申请,正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可以进行裁定;如果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一方也可以单独就人身安全保护提出申请,此时为了尽快实现保护措施,法院会采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作出准许的裁定。在裁定是否准许时,法官如果认为有必要,也会将被申请人(即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传唤到法庭进行询问,确认是否的确需要颁布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就不能再行施暴,不能伤害或威胁到受害人,从而借助国家强制手段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减轻了受害人的负担,打消其顾虑,鼓励受害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经常性的暴力行为达到了虐待的程度,可依虐待罪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就属于故意伤害罪。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会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