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是否还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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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是否还有监护权?
 
       案例

       董某和妻子于某2009年生育一女,在女儿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董某抚养。在之后的生活中,董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其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母亲于某离婚后从未看望过女儿,也未支付抚养费用。在董某服刑期间,于某及家人仍对女儿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2015年1月,当地民政局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董某和于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同时指定民政局作为董某女儿的监护人。律师解答父母离婚以后,子女一般只随同父母一方生活,由一方获得抚养权。
 
      律师解答

       很多人常常把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监护权混为一谈,事实上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抚养权本质上是离婚时子女应当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解决的是离婚以后子女应当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与母亲共同生活的问题。监护权是法定的,是基于亲权产生的自然权利,与抚养权没有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所以,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通过法院判决自己抚养孩子。法院会结合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还会征求参考子女本人的意愿。如果孩子已年满18周岁,无须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此时也就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如果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还可以进一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剥夺对子女的监护权。

      2014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意见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