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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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案例

       范某和妻子程某于2006年12月份结婚,2010年两人的儿子出生,婚后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妻子程某的病逝而画上句号,而老程夫妇也因独女的逝去痛苦不已。由于在程某生病期间,范某和老程夫妇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妻子去世后,范某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二老对外孙的探视。 由于见外孙一面难如登天,老程夫妇坐不住了,2015年他们将范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可以每月探望孙子一次,被告范某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律师解答

       当子女离婚或者不幸离世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产生探望的需求,即隔代探望问题。由于女婿或儿媳往往要再婚,孩子也会跟随进入新的家庭,当老人探望时,女婿或儿媳会觉得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阻碍,甚至直接拒绝老人的探望。
我国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探望权,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这是因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具有专属性,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替代。
但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或一方的去世而消灭。孙辈承载的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隔代探望不仅能促进与孙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生活的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而且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公德。

      根据审判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探望的权利,但也没有明确排斥或禁止。所以,法院一般会支持隔代探望的请求,其法律依据一般是两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第8条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的规定。媒体甚至还报道过法院支持跨国隔代探望的案例,不同地方对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不尽相同,但都会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在探望时间上有的判决一个月探望一次,有的是利用寒暑假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