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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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案例

       2013年5月,纪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000元。2015年9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9月底,纪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供销经理,月工资10000元,食品公司向其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要求纪某携带原单位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尽早办理入职手续。于是纪某联系科技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拖延,直到11月底才出具了离职证明。当纪某携带离职证明到食品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他迟迟未能提交入职材料,公司已录取他人。纪某认为科技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于是将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对纪某的再就业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导致纪某丢失新的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最终,法院以纪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判决科技公司赔偿纪某12000元。
 
      律师解答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通常说的“离职证明”。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可以证明员工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同时也间接证明了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再次应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此外,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续接社会保险、申请失业金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离职证明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需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并且加盖单位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不用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时,如果单位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员工可以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单位不能拒绝。

       实践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故意刁难劳动者的情况,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完成后再出具离职证明,但如果遇到恶意不交接却一味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开具的离职证明上注明“该员工与本公司尚未交接完毕”,这样他就无法再次应聘,因为新的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入离职证明之中,劳动者应当看清楚其中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措辞,比如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与事实不符,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