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签名、盖章和摁手印,哪个效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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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签名、盖章和摁手印,哪个效力高?
 
       案例

        2011年9月份,郭某因为修建自家房屋屋顶,需要租借一些建筑机械。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专门租赁建筑工具的张某。随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价格和还款期限,最后郭某郑重地在合同签上了“小毛”两字。张某碍于情面,对郭某的签字没有提出异议。3个月后郭某的还款期限到了,当张某拿着协议找他要钱时,郭某却不承认欠钱,并且说:“我何时租用你的工具、欠你的租金了?你看清楚,租赁人是小毛,不是我,你找错人了。”无奈,张某只好起诉至法院。面对法官,郭某掏出身份证说自己叫郭某,与小毛不是同一个人。法庭进行调查时了解到,大家都不知道郭某的小名叫“小毛”。于是,法官决定对合同上的签名和郭某的字迹进行鉴定。郭某听后慌了,他立即向法官承认,合同上的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小毛是自己的小名。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判令郭某偿还租赁费用。
 
      律师解答

       日常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大家签名盖章,尤其是在签订各种合同时,要求还不一样,有的只要求签名,有的要求签名加摁手印,有的盖章也可以。从法律上讲,无论是签名、盖章还是摁手印,都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有效形式,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三者的效力是等同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名字,名字是公民的代表符号,体现的是一个人的身份,在纸上签名、盖章或者摁手印,就表明自己对合约的认可。
三种方式单独来看,各有优缺点:

    (1)签名。优点是符合人们的日常习惯,可以最直接地明白身份,因为签名因人而异,通过笔迹可以识别签字人,而且签名与签名者不可分离,能够保证签名人的真实意愿;缺点是签名可能会被仿冒,而且有的人使用自己的小名、笔名,一旦发生纠纷,还要证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增加了举证责任;

    (2)盖章。优点是盖章简单省力,尤其是文件数量较多时,可以大大提高效率;缺点是个人印章不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容易被私刻和伪造,而且存在“人章分离”的情况,有时很难证明所盖印章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摁手印。优点是指纹具有唯一性,只要通过鉴定就可以确定是否本人所摁,对于一些不会写字的人来说,摁手印更方便;缺点是仅有手印的话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因此在实践中很少单独使用。

       在签合同时,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己约定,既可以约定只需签字,也可约定只需盖章,或约定签字、盖章和摁手印三者须同时具备。在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盖章与摁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只要具备三者当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使合同成立。实践中,选择签名与摁手印相结合的情况居多,这种方式可以将两者互取其长,互补其短,确保所签之名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签名时还要注意以下细节:首先,签名应该工整,要易于识别,不能龙飞凤舞,尽量不要使用艺术字;其次,签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即便是熟人之间也不要写小名、笔名、艺名、法名,或者只写名不写姓;最后,建议签名后再写上身份证号码,避免同名同姓情况的发生,确保身份的唯一性。为了保险起见,还可以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文件的后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