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能否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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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能否用于广告宣传?
 
 
       案例

        某服饰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该公司在外地的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一楼门口上方自设的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广告。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立案查处,并根据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答

       在社会大众的理解中,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达到了公众熟知的程度,有良好的信誉,消费者对它产生了一种信赖,就会被授予“驰名商标”。
而法律上的“驰名商标”并非如此,实际上它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就是当特定的案件出现以后,一般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说有类似关系的商品上才有保护,而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如果在其他产品上看到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混淆,所以法律给予“驰名商标”更大范围的保护。
本质上,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驰名商标不是授予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服务的荣誉称号,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无关。

       我国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三个机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并不是像评选“中国名牌产品”那样面向大范围的商家进行普遍的集中的评选认定,所以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并没有普遍效力。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法律给予其的受保护的范围越广,因此驰名商标延伸出了一种广告功能,这也激发了众多商家申请驰名商标的欲望。一些商家“剑走偏锋”,故意制造纠纷,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因为很多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了一种荣誉称号,认为这个“称号”可以为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加分,是一种很好的“广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打着驰名商标名义的各种各样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有些高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误导社会公众,使人误认为商标使用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这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令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驰名商标”的真伪及“含金量”。很多商家在做广告时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大卖点大肆吹嘘,这有悖于驰名商标的立法初衷。

       所以,2013年国家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规定。根据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其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