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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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
 
        案例

        甲公司向丁某公司定购了一批服装,价值100万元。双方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丁某,丁某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方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15年5月1日,逾期交货或无法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丁某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甲公司仅提供了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而丁某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

       律师解答

        由于传真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目前很多企业采用这种方式签订合同。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虽然传真便利,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传真件虽然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等同于原件。传真是一种将书面文件转化为电子数据再还原成书面文件的产物,其本身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变造。即使没有被伪造或变造,也可能因为传真机设备的问题导致传真件中的印章、签名失真。

       此外,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可能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接受传真件单独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上面的案例中,丁某方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予承认,导致的结果就是甲方可能会因无法证明其和丁某方存在合同关系而败诉。

       所以,如果要使合同传真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比如甲公司如果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可以向法院出具已付款的银行水单,或者传真合同上对方的传真号码及接收记录、双方往来邮件、信函、QQ或微信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

       建议企业尽量不用且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比如事后对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