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2020-09-05 00:07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超过质量异议期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拒付相应货款的认定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案例

       2014年10月,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套144平方米的住宅,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交房之后,周某在装修时发现房屋多处漏水、窗台空鼓、主卧天棚不平等诸多房屋质量问题,后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调解,双方未能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开发商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并修缮房屋。

       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开发商提出双方已订立了仲裁条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隐瞒事实真相而致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起诉。
  
      律师解答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非诉讼法律制度,它是由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在二者的关系上,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只能从中“二选一”,即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仲裁机构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较少应用,但在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相较于诉讼冗长的程序,仲裁可以大大节约时间和成本,颇受商业人士青睐。

       但诉讼的优点在于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比如根据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权益的纠纷不能申请仲裁,只能通过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当事人在已经选择仲裁的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审理:一是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等。二是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向法院声明仲裁协议的,合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所以,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一定要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就像案例中的被告房地产商一样。

      此外,应当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比如当事人仅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那么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