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人是个人的,其与分包人订立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建筑工程总包人是个人的,其与分包人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依法应为具备相应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9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规定,分包合同因总包人欠缺分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未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