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无效,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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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双方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确立了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如果分包合同无效,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了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基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也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已经依约各自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就应该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是私法最高价值

所在,《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合同的无效要件的规定严格化,大

限度地维护合同的效力。总体上来看,统一《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民事行为人的缔约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并可能损害国家、社

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民事行为有可能或者实际上已经导致上述负面效应发生时,才能否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

《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

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自行达成结算协议的行为是在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基础上形成,并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实质

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合同法》及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工程

款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但由于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标准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当事人

自行依据合同达成的工程款结算,正是该原则的体现,实质上是这一原则内涵的应有之义和进一步延伸所以应当确认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其次,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一样,它是将建筑材料、技术劳务物化为建筑工程的过程,工程完工以后,桥梁建好了,楼房建成

了,隧道通车了,且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若因合同无效而否定工程款结算的效力,通过司法程序重新确定工程款,这

就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复杂化。施工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可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不可能使已经

建成的桥梁、隧道、大楼炸掉恢复到以前的状态,而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究竟如何折价补偿,法院还要综合衡量案件的事实,作出判定。无论是

参照原合同重新结算还是进行司法鉴定,都会耗时、费力,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诉讼资源,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