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0-10-23 13:51上一篇: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与处理 |下一篇: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能否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

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对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

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