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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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

效。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

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

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针对具体案件,要证明项目确实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就必须主动

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在确定中标后,当事人如果又签订协议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则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

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