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实质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如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不能生效,则缔约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只是一纸空文,达不到其订约目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是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成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有效与

无效是指已成立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是否依法成立,这是一种法律评价。评价为有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评

价为无效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来说,一旦合同成立,就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评价为有效的农

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了全部的、完整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具体发生何种范围的法律约束力,要视合同是否生

效而定。有效但未生效的合同仅具有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即(1)须完成合同生效前的通知、协助、报批、登记等合同隐含义务;(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合同。而法律约束力的另一方面,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有效而未生效期间并不发生。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控制,同时影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较多,例如承包人的资质有无是否属于分包转包行为等都会影响

到合同的效力,而这些因素的判断认定常常遇到一些疑难情况,所以合同效力认定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在认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时,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把握:

      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利益,标的违法、不确定、自始客观不能,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将是无效的。

      2.施工建筑队资质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关系。政府对农村建筑队的资质认证疏于管理,且对建筑队的行政规范处于空白状态,如何认定建筑队的资质,

资质进行怎么细致的划分等均无依据可循,所以农村建筑队处于自发状态,或由一人雇用他人组织而成,或由多人合伙组织而成,只能是一种民间组织而已,不具

备法律所赋予的施工资质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在我国农村的广大地区普遍存在,且是由于我国行政规范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所造

成的,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行政规范和法律法规完善之前可认定无资质建筑队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合同形式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多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工期等约定较为模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

不明确,但它的内容是合同双方都能理解、受的,符合契约的一般构成要件,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应当承认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有效的。4.

合同的非程序性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建房处于无规划状态,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具有很大随意性的,没有政府

建房审批,也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与现有的工程建设合同对程序性的强调截然不同,当然这是由于我国行政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的,在目前情况下为保

护已经形成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可承认这种非程序性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