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垫资的利息如何处理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垫资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解释》第6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

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因此,涉及垫资本金和利息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垫

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第二,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

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第三,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