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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缺应具有的许可施工的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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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缺应具有的许可施工的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一般可分为如下六个阶段:规划许可审批、土地批准审批、大循环审批(包括消防、卫生、人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施工图审查、缴纳
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施工许可审批(含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项目的审批)。
实务中,对于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该工程建设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则因规划设计的公益性而损及公共利益,除非法律规定可
以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否则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被认定无效。而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举证证明未损害公共利益的,
则不应被认定无效。
对此,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建设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出于尊重当事人
意思,维护交易市场安全的考虑,不应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严格相关审批手续禁止的是对土地的使用,而非制约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人在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其行为构成非法建设,应受到
行政制裁,但不能以此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况且,办理相关证件手续是建设方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影响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