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可以不出具调解书吗?

2020-09-05 00:00


法院调解可以不出具调解书吗?

 
      案例

       2014年8月9日,被告邱某向原告周某借3万元,并写有借条,借款期限两年半,定于2016年2月10日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要,被告邱某均找借口拖延。原告周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邱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邱某当庭赔还原告周某的借款及利息2650元。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告知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已记录在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律师解答
 
       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也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法院既可以在立案后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开庭前调解,还可以在庭审结束前调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因是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