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起反诉?

2020-09-05 11:53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起反诉?
 
     案例

      自2010年开始,甲公司一直向乙公司供应塑料板材,至2015年双方累计交易金额已达340余万元。之后,甲公司经对账发现,乙公司尚欠其188万元的货款。经多次催要,乙公司一直未支付。随后,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188万元及违约金19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发货通知单复印件、货物运输协议复印件、增值税发票、供货明细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供货总额及乙公司累计拖欠的货款数额。

      但乙公司当庭提出反诉,称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才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并出示了其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以证明其因使用甲公司产品给自身及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随后,乙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甲公司的产品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答复无法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此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乙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收到甲公司产品后提出过质量异议。鉴于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虽然当庭提出反诉,却依然输掉了官司。
 
 
      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反诉,顾名思义是针对本诉提起的诉讼,通俗讲就是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策略,目的在于对抗或抵消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常用于双务合同、互负责任的侵权赔偿纠纷中。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买方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再比,如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方提起反诉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为普通的反驳式答辩往往非常被动,对原告反驳力度较小,而反诉作为一个答辩的手段,是被告对原告一种主动的抗辩。反诉的优点在于,在庭审的过程中,往往可以打乱对方的诉讼节奏,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也可以为自己争取调解的筹码,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由于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拖延诉讼时间的效果。

       法院通常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处理,使案结事了,一来可以节省各方诉讼成本,二来反诉的诉讼费还可以减半收取。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造成了双方的损失,需要相互赔偿。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提出反诉,也要求对方对自己进行赔偿。这样,被告就不用另案起诉原告,减轻了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司法成本。

       但是,反诉不能随便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如果本诉被告针对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只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
     (2)反诉应当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根据规定,在二审中原审被告也可以提起反诉,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另行起诉,二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一并裁决;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目的在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如果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以外
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就无法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只能把其当作一个独立的诉讼,单独审理;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相互有牵连,比如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交货,被告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如果两个请求没有关联,就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需要另案起诉。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借款时抵押在原告处的财物,因为前者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后者是一个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所以被告的反诉不成立;再比如,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提出反诉要求女方返回彩礼,因为前者是要求解除人身关系,后者是要求金钱给付,两者无法抵消,所以反诉也不成立;
     (5)反诉与本诉应属于同一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就无法合并审理,起到简化诉讼的作用。总之,反诉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可以使用,但不能滥用。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只是基于“人若告我,我必告人”的不满心理,对原告泄愤或者向法官施压,滥用反诉权利,就会干扰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法院会驳回反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