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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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释 义 

        确定公司的住所意义重大。商业往来中合同等重要文件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诉讼管辖的确定、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地址等都需要明确一个场所(比如,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必须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处所;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而这个场所通过法律明确下来,就是法律意义的住所。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这些职能有时会分散在不同的场所,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通常是董事会)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案 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配电柜所需零部件,待货到后付清全部款项,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甲公司总部在北京,乙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并且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现乙公司由于自身设备问题无法按时提供零部件,这将会影响到甲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在与乙公司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无权管辖。法院经审核支持了乙公司的意见,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评 析

        公司的住所不仅是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场所,也是法律上确定公司住址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一般是公司中枢机构所在地,如董事会、总部等。本案中,乙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不是公司的住所,乙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在作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深圳。因此,法院驳回起诉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