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经典案例

       赵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1年2月28日向崔某出具了借条,借款30万元,期限两年,月息1分,并且在借条中注明“此款经公司研究用于公司包装箱专用”,但只有赵某个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人员按期向崔某支付了利息,但之后,崔某经多次催讨,赵某及公司均未偿还本金。于是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与赵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赵某辩称其借款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公司辩称赵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未用于公司经营,应由赵某偿还。在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章程授权其向个人借款,也无法证明该笔借款已实际进入公司财务账目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借款行为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与其职务无关,不具备成立代表行为的要件,判决赵某偿还原告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贵阳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用“法人”“法人代表”等称谓进行称呼。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一般情况下,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包括对外签字权、财务的控制权、参与诉讼权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但是,虽然权力很大,法定代表人对其行为及企业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第一,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定代表人如果自己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

      第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对公司进行罚款外,也要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公司存在债务违约或者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采取限制离境等措施。

      第三,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工程重大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司法实践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生活中,常有人受朋友之托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公司,但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名义做出的一些违法行为,却需要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要为了法定代表人的名头或贪图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报酬而身陷囹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