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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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案例

        某投资公司有股东5人,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6%公司股份,他书面通知了其他3名股东,但没有通知股东乙。股东会形成了决议,同意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丙,并随后在工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此后,乙以该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对外转让的股份比例很小,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且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不愿意购买甲转让的股份,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就如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一样,股东会决议也可能存在瑕疵,包括内容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如果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决议,比如股东会作出决议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非法剥夺某股东权利、恶意逃避债务等;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请求法院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是请求撤销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超出该期限其撤销的 请求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该60日期限为不变期限,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撤销该类股东会决议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对其他股东的损害、股东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而非一定撤销决议。

       比如,案例中由于甲未通知乙,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审理时乙表示不购买甲对外转让的股权,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质上并未受到损害,再结合本次股权转让的比例太小、受让人已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等因素,所以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有的股东以晚了一两天收到通知为由要求撤销,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虽然未满足提前15天的通知要求,而股东通过其他渠道早已周知会议事宜,那么股东会会议正式通知虽然晚了一至数日,不至于影响股东的权利,法院仍会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