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可不可以报警?

2020-09-05 00:38


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可不可以报警?
 
      案例

      徐某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做电器生意,收益一直不错,并与左邻右舍的居民结识熟悉。但到了2004年,电器经营竞争激烈,徐某的生意每况愈下,购进货物严重积压,流动资金陷入窘境。为能骗到借款,徐某隐瞒了债务缠身的真相,通过熟人并许以高息,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先后向付某等6人借款30余万元。后徐某去向不明。受害人报案后,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徐某隐瞒其生意不景气、货物积压事实,在无能力还款情况下,仍以借款经营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款项后,离开住地去向不明。该事实证明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一些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采用诈骗的方法借款,就会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就超越了民法的范围,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借款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意愿的,并不是故意借钱不还,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比如生意失败、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就不属于诈骗;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居心叵测,试图将借款占为己有,进而编造虚假用途,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等,这就属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将一般的借钱不还和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难度极大,需要出借人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处置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去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借款纠纷司空见惯,但诈骗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条件。在本案中,徐某隐瞒无经济能力真相,骗取借款后“人间蒸发”的行为,显系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徐某没有信守诚信,受到刑事处罚,纯属咎由自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