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坐牢吗?

2020-09-05 00:54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坐牢吗?
 
      案例

       孔某现年33岁,年轻时曾患过精神病。2015年10月16日晚,孔某骑三轮车在卖水饺,因为生意好,心情愉快,卖完后,孔某没有立即回家而是买来白酒痛饮,并打开三轮车上的音响,在某广场上跳舞庆祝。这时一位驾车停在路边的司机随口说了一句:“神经病!”孔某立即火冒三丈,两个人对打起来,孔某感觉自己吃了亏,便持小板凳将路人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和引擎盖砸坏,同时还砸坏了路边停放的其他几辆汽车,经鉴定损失达6万余元。

       群众报警后,民警将孔某控制,调查期间,孔某坚称自己是精神病人,损毁财物不犯法,法律不会对其问责。随后办案民警把孔某送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精神病缓解期。于是,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孔某逮捕。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其刑事责任各不相同:
    (1)完全性的精神病人,因为无法辨认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他们时而精神正常,时而无法辨认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某些情况下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产生,其监护人还是应当承担其他责任。首先是看管责任,家庭是防范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现行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均要求家庭成员对精神病人尽到监护、看管职责;其次是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旦因疏于看管致使精神病人在外侵害他人权益,监护人还要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当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法院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