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

2020-09-05 11:10


虚假诉讼构成犯罪吗?
 
      案例


       2012年4月,田某向王某借款150万元,约定待田某厂房拆迁,拆迁款优先支付王某的借款。2013年8月,田某厂房面临拆迁,可以得到补偿款300多万元,但田某当时负债累累,部分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欠款。2015年初,为使王某的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经与田某商议,由王某指使其亲戚郑某、周某夫妇冒充田某工厂的门卫,伪造了几张共计20余万元的工资欠条。随后,郑某、周某夫妇以讨要工资为名提起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该部分款项作为法定优先偿还债权支付给了王某。但很快其他债权人知道了这件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郑某、周某投案自首,法院最终认定涉案4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依法判处了相应刑罚。
 
      律师解答

       近几年来,虚假诉讼呈上升趋势,为逃避债务、为获得车辆过户、为多分财产、为扩大商标知名度等出于各种目的,行为人到法院打“假官司”,这就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一般都有预谋、有充分准备,当事人事先合谋,以极低成本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并且制造出双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力的悬殊差别。在审理的过程中,即使法官对证据有怀疑,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只好做出符合当事人意愿的虚假判决。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0种行为,对于如何判断和处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虚假诉讼中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骗取有利的司法判决、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了有限的 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使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诉讼诈骗罪,自此虚假诉讼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周某、郑某夫妇帮助亲戚王某伪造证据,本以为帮个忙,却不曾想触犯到刑律,遭受了牢狱之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