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非基于被告人的欺瞒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20-10-02 06:57

被害人非基于被告人的欺瞒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邓某炜、林某森共同出资购买了手机、电话卡、电脑等物,在大田县武陵乡红君村××号经营“8888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网络赌场,以“重庆时时

彩”(以开出的单个数字为中奖号码,赔率为1∶9)的方式招揽不特定人群进行押注赌博,林某森、邓某炜以转投“玛雅”或“九州”赌博网站赚取回水或自行吃

赔的方式进行盈利。2017年3 月,二人又以月薪3000元雇佣郑某泷负责冒充赌客在群里进行赌博提高赌场人气。赌场开设期间,共收受赌客赌资共计

407353元。此外,在开设赌场期间,赌客余某清多次下注数字“8”,林某森、邓某炜将余某清的赌注转投至“玛雅”网站赚取回水。2017年1月8日凌晨,余某

清多次下注未中后追加一注5000元,因支付宝账户取现限制,林某森、邓某炜无法为余某清转投,便商定以自行吃赔的方式占有该笔5000元,即如该期未

开出数字“8”,则赚取该笔5000元,如开出数字“8”,就将余某清踢出微信群。结果在该期开出数字“8”后,余某清欲找林某森、邓某炜赔付45000元,二人即

将余某清踢出微信赌博群并拉黑。



 
【案件焦点】
 
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在其经营管理的“8888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网络赌场多次收受余某清等赌客下注
的赌资,后二被告

人以转投至“玛雅”赌博网站和自行吃赔(即对赌)这两种方式消化赌客赌资,当赌客余某清提高投注数额至5000元时,二被告人对余某清第三次投注的5000

元,因余某清系用支付宝支付给被告 人,而支付宝需等到第二日才能取现,二被告人已无资金转投“玛雅”赌博网站,即以自行吃赔的方式截留该5000元,当

余某清中奖后,二被告人并不否认余某清的中奖事实,后二被告人将余某清踢出微信群,并解散该微信群,意图占有该笔赌资,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系与赌

客余某清之间的赌资纠纷,属赖账行为,余某清支付给被告人的5000元,并非被告人采取骗的手段让余某清付款,而是余某清为了赌博自愿支付的赌 注,

二被告人占有该笔5000元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法定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邓某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郑某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被告人林某森退出的赃款22500元、被告人邓某炜退出的赃款22500元、被告人郑某泷退出的赃款3000元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

国产ChinaMoblie手机、OPPO R831手机、三星S7、
小米3手机各一部,苹果4S手机2部及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以其二人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为由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从表象上,二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虚构转投赌注事实,隐瞒真相意欲占有该5000元的真相,并实际非法占有该笔赌资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

是诈骗罪成立要件是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驱使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
 


但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与余某清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余某清交付赌资行为在前,被告人林某

森、邓某炜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后。第二,余某清交付财物与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间介入了支付宝提

现次日才能取现的客观事实。第三,余某清追加赌注5000元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并非基于二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影响。余某清系为参赌而自愿交

付赌资5000元,并非基于二被告人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且余某清交付赌资时并未受到任何欺瞒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其交付的自愿和主动性。因

此,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森、邓某炜不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二审亦予以维持,该

判决已生效。

 
编写人: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叶聿僚
上述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