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如何适用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2020-10-20 17:12

对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如何适用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马某霞通过应聘到宝丰县欣欣幼儿园任小班教师。

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霞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手

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2017年4

月18日20时44分,被害幼儿家长报警,当晚马某霞被宝丰县公安人员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霞及其亲属与14名被害幼儿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谅解。



 
【案件焦点】
 
对幼儿园教师马某霞虐童行为如何适用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霞身为对未成年人有看护职责的幼儿教师,虐待多名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霞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马某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霞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禁止被告人马某霞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禁止从业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要对被

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行为人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第二,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

者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第三,行为人因实施该犯罪而被判处了刑罚;第 四,人民法院根据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认为有必要

宣告“从业禁止”。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霞身为幼儿教师,对待年仅三四岁的幼儿本应细心呵护,爱心、良心、责任心也是必须具备的职业素 养,但马某霞

没有职业操守,缺乏爱心和师德,对待涉案14名年幼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不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用残忍的手段伤害这些孩子,行为虽然没有致被害

人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但其对幼儿心理造成了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马某霞利用其职业便利、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而实施的

犯罪情况,法院认为在刑罚执
行完毕或假释之后其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 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宣告禁止被告人马

某霞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编写人: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江松
上述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