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场赌资数额不宜滚动累计计算

2020-10-02 06:28

网络赌场赌资数额不宜滚动累计计算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猛在其位于住处内,代理名为“XX娱乐城”的赌博网站,利用微信群推广该赌博网站,发展参赌会员并接受会

员投注。其间,被告人林某猛通过该赌博网站接受会员投注共计人民币4542054元(“真人转账”转入金额达人民币759283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68077.37

元。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猛在其上述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并被缴获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红米牌手机一

部等作案工具。林某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网络赌场投注额的计算方式。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红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

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但是《意见》中并未说明投注额的计算方式。
 
在传统赌场中,赌资通常是被当场查获的货币或货币的替代物,而在网络赌场中,因赌客反复投注的数额会被滚动叠加,侦查机关统计的赌资数额通常是所

有赌客每局投注额之和。对于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否妥当,第一种意见认为,网络赌场相比传统赌场而言,受众面更广、危害性更大,且网络赌场每次投注额

均有记录可查,累计计算有利于打击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赌场后台数据不仅每局累计计算,而且存在赢取点数后再次投注情况,如果采用此种方式

计算赌资数额,会造成赌资数额远远超过最初投入金额,不利于量刑平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累计叠加计算可能造成赌资数额畸 高。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猛通过赌博网站接受会员投注
共计人民币4542054

元,采用的是累计叠加的计算方法。而通过审理, 法院发现该网络赌场真人实际转入金额为人民币759283元,指控的赌资数额比最初真实投入额高了接近

五倍。其次,累计叠加计算可能影响量刑平衡。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

重”,这里就涉及“跳档”的问题,如果实际投入额低于30万元,而累计叠加计算额超过30万元,被告人可能就会面临过高的处罚。笔者认为,投注额计算宜

采用实际最初投入额认定赌资数额,一则从目的上看,最初投入额系赌客用于或准备用于参与赌博的钱款;二则从确定性上看,赌客用于赌博的钱是以最初

投入额为限,不受赌客技术或输赢情况的影响;三从认定标准上看,以最初投入额为标准认定赌资能较好地与线下赌场认定标准衔接。目前司法实践中,由

于证据收集原因,有的案件只能统计到累计投注额,有的案件只能统计出最初投入资金数额,有的案件则两个金额都能统计得到, 导致实务中计算赌资的

方法各异,但在量刑时应考虑最初投入资金数额的大小,合理确定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