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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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某甲与妻子某乙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其他女性发生男女关系,被妻子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主张夫妻平分财产的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其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某甲支付某乙“违约金”30万元。
 
      律师解答
 
       近几年,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断攀升,单纯的道德调整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限制忠诚的条件已经从感情发展到了经济权利等方面,很多夫妻会在感情出现问题时签订“忠诚协议”。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

       现实中“忠诚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甚至逾越了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因此,对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而另一些地方的法院倾向于不予受理。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忠诚协议”肯定无效。比如,在捉奸现场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忠诚协议”,由于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属于无效协议;再比如,其中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得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对于违约金条款,一些人认为合同法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忠诚协议”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且夫妻忠诚义务难以量化为明确的财产数额,所以属于无效内容。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高,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案例,甚至有法院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空床费”。不过,如果违约金得不到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有婚外同居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一些夫妻试图将签订好的“忠诚协议”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这类协议无法得到公证,因为婚姻是自由的,夫妻之间也应当相互忠实。自由和忠实义务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义务。婚姻应该由法律规范,法律对于爱情或者情感就无能为力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