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和亲子之间能否结婚?
 
案例

 
          金某怀孕期间,丈夫丁某因意外事故去世,1990年生下儿子丁甲。1995年她又收养了年仅1岁的丁乙为养女,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丁甲和丁乙之间产生了感情,2015年两人在村子里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随后向县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户口簿显示两人为兄妹关系。不久之后,两人有了孩子,因是未婚生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遭到了计生部门的罚款。为了得到名分,两人多次在民政部门奔波,只求解决结婚证问题,为孩子取得合法的户口,但迟迟没有结果。
 
        律师解答

        案例中的丁甲和丁乙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与上一节所讲的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样,都属于拟制血亲。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

        一般来说,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障碍,是可以结婚的。不过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否则无法取得结婚证。案例中的丁乙和金某之间应当到民政部门之间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只有这样才能摆脱丁甲和丁乙之间的兄妹身份。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收养人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解除收养也就无从谈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可以通过DNA技术确定两个人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丁乙和金某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二人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母女关系”,然后二人到公安部门将户口本的隶属关系由母女改为非亲属,这样就可以解除丁甲和丁乙之间的兄妹关系,从而顺利取得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