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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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

       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妻子左某正怀孕6个月,王某死后留下房屋1间、存款60万元。办完丧事之后,王某的父母开始分配其遗产,这时左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是王某的骨肉,也应当具有继承权,但是王某的父母认为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继承儿子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在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留下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妻子左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左某、王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得一份,同时为胎儿保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