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亲近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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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亲近属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岀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 亲关系的人均

为亲属。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 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

成家庭成员。《民法典》对亲属、近亲 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的亲属立法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此后通 过1953年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 溃,新婚姻家庭制度

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 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1980年9月10 日修改的《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

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修 改的目的,是将《婚姻法》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 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2001

年仅对《婚 姻法》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改,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 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

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

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 任。《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 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

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法》无法概括亲属法律的全 部内容。调整亲

属关系的法律的名称局限于调整婚姻关系,使本来属于亲属法律内容的收养问题,由于《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使用了《收养法》的名称,本

应是《婚姻法》下属的一个法律与婚姻法成了相并列的法律,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2)将亲属法律独立于民法之外。在《婚姻法》立法之初,

就否认了婚姻法的 私法性质,将《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之成为国家立法中一个独立的基本法。亲属法律与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和

侵权责任法等同属于私法的范畴,使用同样的概念和共同的法理,是一 个完整的民法系统。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分离,《婚姻法》成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 完整性。(3)将结婚离婚作为亲属法律的基本内容。婚姻制度确实 是亲属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但

它不是亲属法律的全部。从历次《婚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分析,尽管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一些亲属法律规 范内容,但始终是将内容主要限定在结婚、离婚

上,规定的主要内容 几乎都是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使亲属法律几乎变成了结婚离婚 法。(4)缺乏亲属法律的详细规则,最主要的表现是,虽然也规

定了一些亲属关系的规则,但很多重要的亲属制度诸如亲属的概念、亲 属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使亲属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表现出来;对于 亲属之间的身份

权,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只有若干简单的规 定,缺乏具体内容,以至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认可身份权;对一 些重要的亲属制度,如婚生子女

推定、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认 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亲属的种类,在
条文中所体现的亲属种类中,只规定血亲和配偶

为亲属,没有规定姻亲为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将亲属范围确定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个种类。《民法典》在本条明确规定了配偶是亲属范畴的一部分,配偶 是亲属,而且是

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形成 的亲属,是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止于离婚或者配 偶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夫妻双方均发生配偶的法定亲属 权利和义务,称为配偶权。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血亲是亲属范畴。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血亲的内容应当是:(1)血亲包括自然 血亲和拟制血

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 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 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

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 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 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

务。(2)血亲包括直系 血亲和旁系血亲。(3)血亲包括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亲属。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姻亲是亲属范畴。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 而产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我国姻亲的种类分 为三类:(1)血

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 配偶。(2)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来 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

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 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

亲的夫或者妻。上述 这些均为亲属的常识性内容,不需深刻论述即可明白。

       关于近亲属。《民法典》将近亲属的范围明确予以界定,即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 亲属。上述八

种关系人相互之间为近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即配偶、父 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 堂的大家庭,家

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 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 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

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 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 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因此,家庭成员

一定是近亲属,而近 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家庭成员”如何认定的问题。
 
      第一,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第一层意思,配偶、父 母、子女是家庭成员,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成年子 女结婚成家


后并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父母仍然属于家庭成员;第二层 意思,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在一起共同生 活的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家庭成员。

      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 恐吓等方式实施的

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有观点认为,反家庭暴 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并不需要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只要其具有 法律确认的亲属关系,就可以认定为

家庭成员。①我们认为,现在《民 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在处理具体案件 时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第三,有观点认为,在“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上应当以“同居同 财”作为根本的判断依据,家庭成员应限于将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 财产的共同生活并具近亲属

关系的人。我们认为,从目前《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来看,仅仅强调的是“共同生活”,并没有将收入 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