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2020-09-04 12:15上一篇: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 |下一篇:遇到警察查证件,没带身份证怎么办?


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

       胡先生来到一家家具店,看中了一张大床,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6000元价格成交,并协商好先付5000元,安装完成后再付1000元。当床送到家后,胡先生发现家具店送过来的是之前看过的样品床,不是新床。此后几经交涉,家具店的人才终于承认送的不是新家具而是样品。随后胡先生提出退货或者换货,但都被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商家认为样品也属于正品,不是假货。
 
     律师解答

      样品不是新品,肯定有一定程度的贬值,商家在销售样品时必须予以明确告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或是以折扣价格销售给顾客反映样品的真实价值。商家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样品作为新品销售,实质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案例中,家具店作为产品的出售方,应当对产品属于样品还是新品有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仍然将样品按照新品予以出售,且没有告知胡先生,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商家将使用过的样品当作新品卖予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欺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发生欺诈行为,经营者需“退一赔三”,即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同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标准支付赔偿。胡先生可以据此到工商部门投诉处理,要求商家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元外,还可以要求取得18万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成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