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对方违法为条件索要合法欠款,属于违法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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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对方违法为条件索要合法欠款,属于违法犯罪吗?
 
      案例


       郑某与温某是朋友,关系非常要好。2013年5月,温某开办了一家食品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郑某借了20万元钱,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郑某多次催要,但由于经营不善,温某一直未予偿还。

       一天,郑某与朋友刘某聊天,告诉了他这个情况,刘某说他有办法既可以要回钱,也可以教训一下温某,替他出出气。原来,刘某建议郑某以认识当地税务局的人,举报该公司偷漏税情况为要挟,向温某索要50万。温某为了保持食品厂的正常运营,归还了郑某20万借款,郑某见计谋得逞,于是继续索要30万。温某不得已,只好报警求助,检察院以郑某犯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以将来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口头、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债权人要账虽然天经地义,但是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在合理的范围内催要。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该权利的范围之内,并且其方法不能超过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程度。

       因民事上债权债务关系实施威胁恐吓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主要是看债务是否合法,索要的数额是否大大超出实际债务。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但索取债务数额大大超出实际数额,这种情况下的威胁恐吓行为就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理,而不是民事纠纷,因为这种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本身范围的威胁恐吓行为,其主观已具备非法占有超出合法债务以外财产的目的,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很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本案中,郑某本想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他却使用了错误的方法,谎称有朋友在税务局工作,声称要向税务局举报温某食品厂的偷税漏税情况,而且索要数额远超出了欠款本金及利息,超出部分就属于敲诈勒索。如果索取债务与实际数额相差不大,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尽早还清债务,就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认定。因为这时债权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仅仅是通过较为强硬的手段追回债务,其恐吓行为属于追债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不当行为。

       因此,建议债主们在要债时一定要理智对待,冷静处理,妥善解决。切记冲动是魔鬼,一时冲动之下却触犯了法律,结果有理也变成了无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使自己获刑入狱又赔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