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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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理论上,招标人和中 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签

订的中标 合同至少在实质性核心条款上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吻合。但在实 务中,存在很多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此

时,以哪份文件作 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的规定,应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进

行结算。如果招标文件与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应以哪份文件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7.1. 1条规定:“实行招标

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 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

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 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虽有此规定, 但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

据,故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有争议。